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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主研发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2访问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外贸企业自主研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外经贸机电〔2008〕122号,详见附件),现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企业条件:

(一)      在宁波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企业;

(二)      设立研发机构开展自主研发;

(三)      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不受限制);

(四)      实际投入自主研发资金占企业当年销售额一定比例;

(五)      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研发机构条件:

(一)      外贸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研发机构,拥有直接从事研发的大学本科或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外贸企业在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研发设计中心),拥有直接从事研发的大学专科或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二)      有相应的研发技术及相关设备、设施;

(三)      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要有单独的研发场地。

研发项目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二)      技术创新性较强,处于领先水平;

(三)      对提升外贸企业竞争力有较强的推动作用;

(四)      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材料

(一)    外贸企业工商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    外贸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研发机构工商注册证书复印件,内部设立研发机构提供相关设立文件、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四)    外贸企业自主研发奖励资金申请表;

(五)    研发项目完成测试、成果、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

(六)    会计师事务所对研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七)    其他相关的说明材料。

三、时间要求

申报企业需于08年12月25日前报送下附表格;于09年2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区经发局。联系人:丁银峰,电话:88366259。

外贸企业名称 海关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研发机构类型 企业申请 奖励资金
注册 内设
             

          附件:外贸企业自主研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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